各学院(部):
根据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2019学年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16〕36号)和《广西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师政学工[2006]2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开展我校2018—2019学年度校园地助学贷款申报工作,为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2018级全日制经济困难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已申请办理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
二、贷款金额:
校园地助学贷款只能申请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三、具体条件要求: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家庭经济情况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执行,严禁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用贷款指标:
1.特别困难: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孤残学生,属于“特别困难”;
2.困难:城镇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为限)和农村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学校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为限),维持日常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学生,属于“困难”;
3.突发事件特殊困难: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
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参照学校所在地桂林市七星区目前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2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85元/人/月;
4. 《广西师范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以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同级以上的一级民政部门核实、盖章。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无专用公章,可由当地政府代章为依据,并在表里对贷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说明和证明,本科生必须是已经过2018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突发事件特殊困难除外),研究生申请须按表格要求办理好一起提交。
(六)资格审查有如下情况者不予推荐:
1.有违法乱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学校处分;
2.学习成绩未达到要求,以新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单作为申请贷款成绩材料,贷款发放后,上一学年的每门必修课必须在及格以上,若有一门不及格课程,待补考及格后再申请发放贷款,
3.由于非疾病等原因停学;
4.其他不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的情况。
(七)借款学生的责任和义务:
1.如实完整提供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材料,伪造材料骗取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承担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全部责任;
3.借款学生的全部个人信息将记入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管理系统,如学生出现违约行为,将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上公布。
四、申请程序:
(一)银行要求:银行给各高校划分时间段接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并严格按规定时间审核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
(二)学生申请: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广西师范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家长意见书》,经班委会和辅导员推荐,两名见证人见证(见证人分别为借款学生的辅导员、所在学院的党委副书记或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见证人只承担推荐、见证责任),见证人需为借款学生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未能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助学贷款申请材料,造成无法获得助学贷款的责任由申请者本人自承担;
(三)学院审核:各学院(部)应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通知学生如实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广西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推荐表》及提供相关材料,并整理汇总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凡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者不予以推荐;
(四)学校审核及报送银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及时审核学院(部)上报材料后将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名单、贷款金额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将确定名单及申请材料提供给银行,银行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终审,确定本次助学贷款名单和贷款金额。
五、申报材料及报送具体要求:
(一)《校园地助学贷款借款申请书》(申请书必须包含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承诺还款、如违约愿意承担相应经济处罚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三方面内容,要求:借款人本人亲笔书写及摁手印,不可打印);
(二)有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同级以上的一级民政部门认可的《广西师范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对于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同级以上的一级民政部门没有专用公章,可由当地政府代章,但不能是业务公章);
(三)本人学生证、户口本和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应提供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四)《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家长意见书》(单位公章须是家长户籍所在地或家庭居住地的直接管辖部门公章,如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家长所在单位等);
(五)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应有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应提供正反两面复印件);如已婚须提供配偶居民第二代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应提供正反两面复印件)。
(六)如实填写《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学生本人填写、签名及摁手印,见证人一为年级辅导员,见证人二为所在学院副书记,见证人需亲笔签名,并提交见证人的居民第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七)如实填写《广西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推荐表》,表中须附贴借款人2寸正面彩照或附2寸正面彩照电子照片;
(八)学生的高考成绩表应为打印件,特别是姓名不能为手写,并且必须由学生所在学院核实,加盖学院公章确认。
借款人提交材料必须用黑色水性笔或钢笔严格按照表格填写要求如实填写,所有提交的材料均使用A4纸,不允许有任何涂改。
六、放款方式:
校园地助学贷款为在校期间一次申请分学年发放的形式,第一学年的贷款在银行接收贷款申请材料并审核合格后予以发放,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下学年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贷款统一转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专户,校财务处学生收费科对学生欠费进行统一抵扣学杂费后,余款部分退回到学生的中国银行个人银行卡中。学生如有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违法违纪受到过学校处分或刑事处罚的行为,中途退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学习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无法完成学业以及出国留学或定居等的情况将停放贷款和取消贷款资格。
(一)本次贷款申报时间紧,名额有限,请各学院务必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并认真细致地指导学生按照要求填写、准备相关材料,并严格按照日程安排工作,逾期不报送或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材料不合格,学校将不予以向银行报送。
(二)材料上报:请各学院(部)于2018年12月21日(星期五)上午11:00前以学院为单位送报合格申请高校助学贷款学生材料和《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学生名单汇总表》需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纸质版加盖学院公章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子版发送至邮箱:gxsdzzzx@163.com 。
广西师范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8年11月29日
附件:
1、《校园地助学贷款借款申请书》(范本)
2、《广西师范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3、《广西师范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范本)
4、《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家长意见书》
5、《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家长意见书》(范本)
6、《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7、《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范本)
8、《广西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推荐表》
9、《广西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推荐表》(范本)
10、《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学生名单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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