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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9/25          点击量:1254         来源:学生工作部(处)         作者:

各学院(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文件精神,为引导和鼓励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单位就业,对毕业后自愿到广西区内基层单位就业且连续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由自治区财政实行补偿为使符合条件的2019年基层就业毕业生都能享受到补偿政策,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攻读最后学历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或学费补偿政策的毕业生除外。

二、补偿范围和

1.广西区内基层单位是指:1我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乡级行政区,下同)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国有农(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和大学生村官任职单位等;2)实际工作(包括二次定岗)现场地处我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航海、核工业、土木工程建筑业(铁路、隧道、道路、桥梁、管道工程)等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2.申请补偿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3)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与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取通知)并实际到岗,毕业当年是指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因聘用单位录取程序原因最迟可延迟至毕业次年的3月31日止;(4)在同一基层单位连续就业时间在3年以上(含3年)。

三、补偿标准:

1.毕业生每学年获得补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

2.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

3.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按照每学年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金额实行补偿。

 

补偿流程:

1.校负责在毕业生离校前做好广西高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的宣传工作,为申请补偿的学生开具《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见附件2);

2.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工作且在同一基层单位连续工作三年,在毕业后第四年的3月31日前填写《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并向合同签订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原件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申请材料有:《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学生个人身份证和银行储蓄卡、毕业证、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取通知)及二次分配工作地材料、签订劳动合同的基层单位为毕业生连续缴纳三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等材料。

注意:1以上具体申请程序和表格填写要求均需向合同签订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和索取,如有变动,以其解释为准。

(2)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到基层就业的,在同一基层单位工作连续满3年,一次性补偿完毕。自毕业当年算起,毕业后的第四年正常申请,毕业后的第五年可以补报,逾期不再受理。

、请各学院(部)高度重视,主动核查及时有效地将此项补偿政策传达至符合补偿申请条件的2019届毕业生处,并通过历届毕业生班级群或其他方式加强宣传。

、我校毕业生在外省基层就业,应向工作单位所在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了解相关政策

 

附件:1、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实施细则

      2、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含广西区内、外)

20190925关于做好2019年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工作的通知.rar

 

                                                        学生工作部(处)                       

                                                        201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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