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9-04浏览:10

各学院(部):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19]13号)、《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学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1〕25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振兴教育帮扶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2〕2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学生资助管理基础工作,现将2023-202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

我校具有中国国籍和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本科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特别困难:返贫致贫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等。

(二)比较困难:脱贫家庭学生、已消除风险脱贫不稳定家庭、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一般困难:勉强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为城镇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为限)、农村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学校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为限)。

注:自2022年10月1日起桂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 77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6000元。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参考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及支出型低收入对象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春季学期要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时限为开学两个月内。工作程序包括宣传告知、个人申请、身份核验、年级(专业或班级)评议、学院(部)认定及公示、学校审核及公示、建档备案等七个环节,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成立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和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1.学院(部)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部)领导任组长,分团委书记、院(部)资助工作负责老师、全体辅导员、部分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班主任和学生是否参与由各学院(部)自行决定),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人数不得少于3人。

2.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年级委(班委)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具体工作。本学年申请认定的学生不得担任组员;小组成员要配置合理,具有广泛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人数为单数;考虑宿舍分布、男女比例,最好一个宿舍有一名代表。

3.认定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部)、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

(二)宣传告知、个人申请

1.请各学院(部)利用集中例会时间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做好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2023级本科新生可通过新生QQ群、打电话等方式宣传告知,向学生介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情况,务必将信息传达到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个人申请:需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生,请自行登录“广西师范大学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助系统),根据系统提醒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相关信息,即完成【家庭经济调查】和【困难生申请】两处页面学生填写部分,从【困难生申请】处下载导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学生本人向监护人告知认定情况,监护人同意学生在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并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在《认定申请表》“申请理由及个人承诺”处手工填写“承诺内容”并手写签字。

3. 佐证材料准备:申请认定的学生需根据自身家庭实际情况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即能够说明导致家庭贫困的主要事实材料,非刻意开具的各级证明),佐证材料还需以附件的形式上传到资助系统,要求拍摄原件,图文清晰,图片格式或压缩包格式上传,同时需复印或打印一式两份上交存档,符合以下所列的相应条件即提供相应材料即可:

(1)广西脱贫家庭学生需提供往年度《广西巩固脱贫成果帮扶手册》(含封面页、三方承诺签字盖章页、有学生本人信息的贫困户家庭基本情况页、有主要致贫原因和脱贫年度页,依次拍摄编号),区外脱贫家庭学生需提供当地通用材料(含当地扶贫办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低保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简称低保证),未发放《低保证》的地区须出示城区或县以上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数据库信息截图或低保对象审批表(县以上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学生本人必须是低保证上标明的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和享受时间内);

(3)孤儿、父母双亡、单亲学生需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离异家庭学生需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其他法律文书;

(4)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残疾需提供《残疾证》(限学生本人、学生父母及未婚的兄弟姐妹); 

(5)烈士子女或优抚对象学生需提供《烈士证明书》或者户籍地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说明优抚类型或因见义勇为负伤情况等;

(6)家庭成员长期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需提供医院疾病诊断书、病历卡、药费清单、就诊发票、住院证明或出院小结等;

(7)在读子女多的家庭需提供在读子女的学生证页面、在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录取通知书等(其一即可),学龄前儿童和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家庭成员可用户口簿人口明细表代替;

(8)成员下岗或待业家庭需提供《下岗证》或《失业人口登记表》等;

(9)成员遭遇重大交通事故的家庭需提供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处理决定书、相关医疗、赔偿等证明材料;

(10)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家庭需提供由所在村及乡镇或街道以上单位加盖公章的受灾材料,说明自然灾害类型、家庭成员伤亡、房屋倒塌、农作物失收等情况,初步划分非常严重型:房屋完全倒塌、作物绝收、家庭成员死亡或重伤,等同特别困难;一般严重型:房屋受损较大、作物部分失收、家庭成员受轻伤,等同一般困难;

(11)其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经济困难家庭需提供相关事件发生材料。

(三)身份核验

学校上传在校在读学生信息至相关系统,待其核验并比对出脱贫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及支出型低收对象等类型学生数据后,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数据反馈至各学院(部),与民政、乡村振兴、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数据比对的结果以及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的相关部门数据库信息截图等均可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

(四)年级(专业或班级)评议

1.申请认定学生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老生从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助系统)下载,新生可提交手写版,个人诚信承诺部分需手写签字)及相关佐证材料上交评议小组。

2.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的范围公示2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评议小组提出质疑。评议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2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部)认定工作组提请复议。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2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小组组长(辅导员)需及时登录资助系统进行审核,填写认定推荐档次及类型,向上提交并报学院(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务必做好会议记录,存档备查;须着重考虑特别困难等级所列类型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评议小组成员要注意保护申请学生的隐私;民主评议不得采取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的方式。

3.对教育、民政、乡村振兴、总工会、残联等部门系统数据比对确定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身份类型,核实确认其家庭经济困难身份后可直接进入公示环节,不需要经过评议环节。

(五)学院(部)认定及公示

1.学院(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务必做好会议记录,存档备查;并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电话、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复查核实,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2.认定审核通过后,学院(部)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2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

3.学院(部)公示无异议后,院级管理者(学院(部)资助工作负责老师或党委副书记)需及时登录资助系统进行院级审核,后提交校级待审。

(六)学校审核及公示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部)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整理并复查无误后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在接到师生异议材料的2日内及时回应。公示完成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校级管理者登录资助系统进行校级审核。

(七)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列入学校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后,学校在当学期内对认定等级为“特别困难”和“比较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不低于10%比例、认定等级为“一般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100%比例,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了解核实。

五、上交材料工作要求

(一)上交时间和具体材料

资助系统校级审核完成后,请各学院(部)及时整理上报认定相关材料,2020-2022级学生材料上交时间为9月15日(周五)11:00前,2023级学生材料上交时间为9月25日(周一)11:00前,分校区报送,具体要求如下:

1.学生登录资助系统下载打印无三级审核意见的《认定申请表》(个人诚信承诺部分本人或监护人手写签字)(一式两份,无需盖章)

2.通过认定的学生登录资助系统下载打印附有三级审核意见的《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盖章原件)(注:申请认定的新生及时登录资助系统完整填写【家庭经济调查】和【困难生申请】两处页面学生填写部分后方能进行三级审核并导出表格。)

3.个人相关佐证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

4.《广西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2023-2024学年)》(院级管理者角色从资助系统导出,加盖学院(部)公章,纸质版一式两份)

5.学院(部)公示材料(加盖学院(部)公章,纸质版一式一份)

(二)整理和报送要求

按学院(部)、年级、专业、学号顺序依次进行归档。个人材料一式两份分开整理成两套,学校审批加盖公章后,一套返回学院(部)留存,一套留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封面: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材料以学院(部)为单位,单独成册,每学院(部)一分册,封面统一命名为“广西师范大学XX学院(部)2023-2024学年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材料”;低保、孤儿等其他特殊类型的学生材料以学院(部)为单位,单独成册,每学院(部)一分册,封面统一命名为“广西师范大学XX学院(部)2023-2024学年低保、孤儿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材料”;普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材料以年级为单位,每年级一分册,如2020级第一分册,2021级第二分册,依次类推,封面统一命名为“广西师范大学XX学院(部)2023-202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材料”。

(2)《广西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2023-2024学年)》放在封面之后。

(3)学生个人材料排放顺序:第一页为个人诚信承诺部分手写签字且无三级审核意见的《认定申请表》,第二页为通过资助系统下载打印附有三级审核意见的《认定申请表》,第三页为相关佐证材料;一式两份材料分成两套整理。按照专业-学号从小到大排序,与汇总表顺序一致。

(4)材料无须装订,上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盖章后留存学院(部)的那套将及时返回。

 

附件1:自治区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19]13号)

附件2:《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学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1〕25 号)

附件3:《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振兴教育帮扶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2〕21号)

附件4:广西师范大学2023-202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5:广西师范大学2023-202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间安排

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zip

 

 

学生工作部(处)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