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19]13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现就做好2020-202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预通知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
我校具有中国国籍和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国国籍和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其中参评资助类奖助学金的本科生,办理助学贷款首贷的本研学生均需进行认定。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分为三类,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特别困难:原则上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含2016年及以后年度脱贫的建档立卡学生,下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等;
(二)比较困难:城镇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为限)和农村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学校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为限),勉强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突发事件特殊困难: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注:自2020年6月1日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5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5300元/户/年(见附件3)。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求
(一)认定参考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二)认定程序
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宣传告知、个人申请、身份核验、年级(专业或班级)评议、学院(部)认定及公示、学校审核及公示、建档备案等七个环节。
(三)现阶段工作要求
1.宣传告知:根据桂教规范[2019]13号(见附件1)文件,请各学院(部)于暑期放假前利用集中例会时间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做好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
2.个人申请:需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老生,请自行登录“广西师范大学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助系统),根据系统提醒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相关信息,即完成【家庭经济调查】和【困难生申请】两处页面学生填写部分,从【困难生申请】处下载导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利用假期带回家由学生本人向监护人告知认定情况,监护人同意学生在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并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在《认定申请表》“申请理由及个人承诺”处手工填写“承诺内容”并手写签字。
注意:(1)自2019年6月19日起,自治区教育厅启用新的《认定申请表》,之前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广西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作废。
(2)因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全部学生均需新表建档备查,故之前通过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读子女身份认定的学生也需要登录资助系统重新填报和下载导出《认定申请表》,重做困难生认定程序。
3.佐证材料准备:申请认定的学生需根据自身家庭实际情况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即能够说明导致家庭贫困的主要事实材料,非刻意开具的各级证明),佐证材料还需以附件的形式上传到资助系统,要求拍摄原件,图文清晰,图片格式或压缩包格式上传,同时需复印或打印一式两份于秋季学期开学时带到学校上交存档,原件不需带到学校,符合以下所列的相应条件即提供相应材料即可:
(1)广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需提供当年度《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贫困户/脱贫户保管)(含封面页、三方承诺签字盖章页、有学生本人信息的贫困户家庭基本情况页、有主要致贫原因和脱贫年度页,依次拍摄编号);区外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需提供当地通用材料(含当地扶贫办联系人、联系电话);自2018年7月开始,自治区不再统一提供《建档立卡扶贫对象证明》模板,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文件精神,证明不再沿用。
(2)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低保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简称低保证),未发放《低保证》的地区须出示城区或县以上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数据库信息截图或低保对象审批表(县以上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学生本人必须是低保证上标明的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和享受时间内);
(3)孤儿、父母双亡、单亲学生需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离异家庭学生需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其他法律文书;
(4)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残疾需提供《残疾证》(限学生本人、学生父母及未婚的兄弟姐妹);
(5)烈士子女或优抚对象学生需提供《烈士证明书》或者户籍地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说明优抚类型或因见义勇为负伤情况等;
(6)家庭成员长期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需提供医院疾病诊断书、病历卡、药费清单、就诊发票、住院证明或出院小结等;
(7)具有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提供贷款合同;
(8)务农或兄弟姐妹多的家庭需提供户口簿人口明细表,含首页联和所有成员页面;
(9)在读子女多的家庭需提供在读子女的学生证页面、在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录取通知书等(其一即可),学龄前儿童和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家庭成员可用户口簿人口明细表代替;
(10)成员下岗或待业家庭需提供《下岗证》或《失业人口登记表》等;
(11)成员遭遇重大交通事故的家庭需提供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处理决定书、相关医疗、赔偿等证明材料;
(12)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家庭需提供由所在村及乡镇或街道以上单位加盖公章的受灾材料,说明自然灾害类型、家庭成员伤亡、房屋倒塌、农作物失收等情况,初步划分非常严重型:房屋完全倒塌、作物绝收、家庭成员死亡或重伤,等同特别困难;一般严重型:房屋受损较大、作物部分失收、家庭成员受轻伤,等同一般困难。
(13)其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经济困难家庭需提供相关事件发生材料。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上交时间
学生于2020年秋季学期入学时,将《认定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交回所在学院(部)办理认定工作。2020-202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请各学院(部)高度重视,积极宣传,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附件:1.《自治区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
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19]13号)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3.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桂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0-202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预通知.zip
学生工作部(处)
2020年7月14日
地址:广西桂林市育才路15号 广西师范大学 学生工作部(处)邮编:541004 电话:0773-5846411(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