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中的《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等文件精神,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现将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单位就业,对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且连续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实际缴纳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由自治区财政实行补偿。
一、补偿代偿对象和范围
申请对象基层就业范围要求和具体条件详见桂财规〔2022〕9号文的附件10。若遇有关政策调整或取消,按最新政策要求办理。
(一)补偿代偿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地区范围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三)基层单位范围
1.我区县级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乡级行政区)的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和大学生村官任职单位等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农(牧、林)场。
2.实际工作(包括二次定岗)现场地处我区县级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乡级行政区)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采矿业(煤炭、矿物、石油、天然气)、航海、核工业、金属冶炼和加工、土木工程建筑业(铁路、隧道、道路、桥梁、管道工程)等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3.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和列车乘务、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以及不在第二点所列的行业范围、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以及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均不在补偿范围内。
二、补偿代偿金额及年限
(一)补偿代偿标准
本科生毕业当年实际至基层就业时间所对应的国家补偿代偿标准,进行补偿代偿,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二)补偿代偿年限
本专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三、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与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取通知)并实际到岗。毕业当年是指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因聘用单位录取程序原因最迟可延迟至毕业次年的3月31日前。
(四)在同一基层单位连续就业时间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对于未满36个月就业服务期而离开基层单位或工作地,继续符合申请补偿需满足以下三种情况:
(一)因正常调动、提拔而离开基层单位(但不能离开县域范围的工作岗位)可申请补偿。除了规定申请材料,需另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社或组织部门调动、提拔材料和新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二)因工作需要并经主管单位或就业单位同意,基层单位或工作地发生变更仍符合本细则第四点补偿条件的,可申请补偿。除了规定申请材料,需另提供主管单位或就业单位二次调配岗位的材料和新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三)自治区有关部门招募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服务期2年(含2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第三年就业的基层单位为原服务期服务县域范围且符合本细则第四点补偿条件的,可申请补偿。除了规定申请材料,需另提交志愿者证书或服务证、第三年基层单位劳动合同和基层单位为其缴纳后续社会保险的材料(社会保险空档期不能超过3个月)。
就业服务期间,因个人原因辞职、考取其他基层单位或“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未满2年离开服务单位或考核不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因其他原因被主管单位或就业单位安排在不符合补偿条件的单位或现场地工作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均不符合申请补偿条件。
四、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一)区内基层就业
1.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工作且在同一基层单位连续工作满36个月后可于第二年或第三年的2月28日前通过广西高校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填写《广西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广西高校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网站可从广西学生资助网进入或咨询当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并向基层单位所在地或工作实际现场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原件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申请材料有:《广西高校应届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情况说明》、学生个人身份证和银行储蓄卡、毕业证、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取通知)及《在职在岗工作情况说明》、签订劳动合同的基层单位为毕业生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基层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材料。
2.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相关政策,应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正式文件为准,请符合补偿代偿条件的毕业生随时登录(广西学生资助网:http://xszz.gxtc.edu.cn/)了解相关政策或下载相关申请。
(二)区外基层就业
我校毕业生在外省基层单位就业的,请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相关资助政策及办理。
五、其他事项
(一)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应按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或贷款还款计划书,即毕业起自行偿还贷款本息,及至结清全部贷款。
(二)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每年所缴纳的学费凭证,如自行留存且未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将“学费凭证”作为补偿代偿金额材料直接提交办理部门,无须高校核实学费缴纳情况。
(三)学校负责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校财务部门为申请补偿代偿学生核实在校就读期间所缴纳的学费情况,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申请补偿代偿本科毕业生核实在校就读期间所获国家助学贷款情况,核实后并在毕业生的《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填写好及加盖公章。
(四)各学院(部)应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在引导和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工作的同时,务求使每一位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及时了解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相关政策,确保2025年符合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条件的毕业生都能及时了解该项优惠政策,届时办理补偿代偿申请。
(五)《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请毕业生至工作所在地资助部门领取。
学生工作部(部)
2025年6月6日
地址:广西桂林市育才路15号 广西师范大学 学生工作部(处)邮编:541004 电话:0773-5846411(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