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广西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师政学工〔2017〕31号),为了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做好学生资助管理基础工作,现将2018~2019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对象为我校2015-2018级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含上一年度已经认定过的学生,不含已经提交过建档立卡证明材料且认定为合格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根据教育厅《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教规范〔2016〕8号)要求,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时,需同时向学校提交有效的《<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2018年度)(贫困户/脱贫户保管)》(脱贫户应为继续扶持2年、跟踪观察1年有效期内)。凡经过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身份审核确认的学生,在贫困认定时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可直接进入公示环节,不需进行班级评议;今后学年度在我校申请相关资助时不需重新提交材料进行身份认定。
注:自2018年7月开始,自治区不再统一提供《建档立卡扶贫对象证明》模板,建议不再沿用,实在无法提供《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或官方发布的材料者可参照之前证明模板(须注明学生家庭建档立卡类型,是否脱贫,加盖县级扶贫办公章、有经办人签字及联系电话)。
(二)普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分为三档,具体认定标准为:
1.特别困难: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孤残学生,属于“特别困难”。
2.困难:城镇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为限)和农村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学校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为限),维持日常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学生,属于“困难”。
3.突发事件特殊困难: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
注:学校所在地桂林市七星区目前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2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85元/人/月。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由学院(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部)领导为组长,分团委书记、院(部)资助工作负责老师、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二)以年级(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年级委(班委)、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人数要配置合理,具有广泛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班级)范围内公示。
(三)所有申请认定的学生须统一填写《广西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登录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助系统)填写后下载,A4纸打印,一式两份),同时将《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本专科学生2018年新版)(一式两份盖章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上交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四)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年级(班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的范围公示2日无异议后,上报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小组组长(辅导员)需及时登录资助系统进行审核,填写认定档次和认定理由,向上提交。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不得采取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的方式,评议小组成员要注意保护申请学生的隐私;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一经确认身份,不需要经过评议环节,填写《广西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连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帮扶手册》一起上交,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并进入公示环节。
(五)学院(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并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电话、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复查核实,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六)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不得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部)工作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
(七)学院(部)公示无异议后,院级管理者(学院(部)资助工作负责老师或党委副书记)需及时登录资助系统进行院级审核,后提交校级待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整理好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校级管理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老师)登录资助系统进行校级审核,审核完毕即列入学校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四、上交材料工作要求
(一)上交时间和具体材料
资助系统校级审核完毕后,请各学院(部)及时整理上报认定相关材料,2015-2017级学生材料上交时间为9月19日(周三)11:00前,2018级学生材料上交时间为9月30日(周日)11:00前,分校区报送,具体要求如下:
1.通知完成认定的学生登录资助系统下载打印附有三级审核意见的《广西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盖章原件)
2.《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本专科学生2018年新版)(一式两份盖章原件)
3.个人相关佐证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
4.《广西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2018-2019学年)》(院级管理者角色从资助系统导出,加盖学院(部)公章,纸质版一式两份)
5. 学院(部)公示材料(加盖学院(部)公章,纸质版一式一份)。
(二)整理和报送要求
1. 《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要求盖章原件,一式两份,2015-2017级学生须从资助系统填写下载打印,不能手写和涂改,加盖公章处落款日期为9月2日前。
2018级新生此表随录取通知书发放,须手工填写,表格内容不能涂改,尤其是金额部分,加盖公章处落款日期为9月15日前。新生到校后再登录资助系统补录信息。
2.《广西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1)要求每学年一申请,原件一式两份;
(2)时间逻辑顺序:
学生类别 | 程序 | 时间要求 |
老生 | 学生签字时间 | 9月2日-6日 |
上交材料至年级(班级)进行认定评议 | 9月2日-6日 | |
年级(班级)公示2日 | 9月7日-9月10日 | |
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辅导员)签字 | 9月11日 | |
学院(部)公示5个工作日 | 9月12日-9月18日 | |
院系意见栏,工作组组长签字(副书记)及加盖公章 | 9月19日 | |
学校意见栏,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公章 | 9月25日 | |
新生 | 学生签字时间 | 9月16日-18日 |
上交材料至年级(班级)进行认定评议 | 9月16日-18日 | |
年级(班级)公示2日 | 9月19日-9月20日 | |
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辅导员)签字 | 9月21日 | |
学院(部)公示5个工作日 | 9月25日-9月29日 | |
院系意见栏,工作组组长签字(副书记)及加盖公章 | 9月30日 | |
学校意见栏,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公章 | 10月9日 |
3.材料上交时,按学院(部)、年级、专业顺序依次进行归档。一式两份分开整理,学校审批加盖公章后,一份留存学院(部),一份留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封面: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材料以学院(部)为单位,单独成册,每学院(部)一分册,封面统一命名为“广西师范大学XX学院(部)2018~2019学年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认定汇总材料”;普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材料以年级为单位,每年级一分册,如2015级第一分册,2015级第二分册,依次类推,封面统一命名为“广西师范大学XX学院(部)2018~2019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认定汇总材料”。
(2)《广西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2018-2019学年)》放在封面之后。
(3)学生个人材料排放顺序:第一页为《广西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第二页为《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第三页为相关佐证材料;一式两份材料分成两套整理。按照右上角的编号从小到大排序,与汇总表顺序一致。
(4)材料无须装订,上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盖章后留存学院(部)的那套将及时返回。
附件:1. 广西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批流程
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陈述理由模板(仅供辅导员使用)
广西师范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8年9月2日
地址:广西桂林市育才路15号 广西师范大学 学生工作部(处)邮编:541004 电话:0773-5846411(传真)